| 发文标题: | 关于部分债转股企业申请破产问题的意见 |
| 发文文号: | 财金函[2002]55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7 15:59:14 |
| 实施时间: | 2002-5-2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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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 关于部分债转股企业申请破产问题的意见 财金函[2002]55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债转股企业申请破产问题的请示》(华融函[2002]10号)收悉。经商国家经贸委和人民银行,现函复如下: 一、债转股企业的确认,以新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为准。对于列入债转股企业名单但经审查不符合债转股条件以及尚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和新公司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不作为债转股企业。 二、债转股企业(包括整体债转股企业和子公司债转股企业)原则上不能实施政策性破产;如确实无法持续经营,应个案报国务院审批。资源枯竭类矿山中非独立法人实施分立破产,其贷款未债转股的,经商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可以纳入破产债权。 三、对债转股企业能否列人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将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商定,并个案报国务院审批。 四、债转股企业不论是实施政策性破产,还是按法律规定程序破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损失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