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处罚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93]财工字第323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27 15:38:32 |
实施时间: | 1993-7-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外商投资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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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询问今年7月1日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后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问题。经研究,现将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问题,仍执行我部1992年6月2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其中关于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地,“须持有财政部签发的检查证件”修改为“须持有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或开具的检查公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