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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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9]242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27 15:07:13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人,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人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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