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9]242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7 15:07:13 |
实施时间: | 2000-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外商投资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人,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人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