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正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署监一[1991]1878 |
| 发文部门: | 海关总署 |
| 录入时间: | 2006-07-27 14:59:49 |
| 实施时间: |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外商投资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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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 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正的通知 署监一(1991)1878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支持企业发展进料加工、产品复出口业务, 我署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制定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 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1183号〕。《办法》第二 条规定对“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是作为保税货物进行监管。在实际工作中,海关 对“三资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予以免税的依据是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 四年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 管和征免税规定》〔(83)署税字第995号〕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 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4)署税字第233号〕以及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 定。为此,现决定该《办法》和第二条中“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以及”十二字及 第三条中“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十字予以删除。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199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