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 发文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30号 |
| 发文部门: | 商务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7 14:28:51 |
| 实施时间: | 2006-1-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外商投资管理 |
| 所属行业: | 外资企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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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的佣金代理业务,以及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二、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1%。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